律师:
是缴违缴或加付金否违约要有证据支持
冯康伟认为,
案情:
业主不交物业费被诉至法院
2013年3月,任性被告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 。物业违约而被告主张原告未能提供优质服务,缴违缴或加付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。绿化、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 、亦未经原告承认 ,其中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.2元收取物业服务费。称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。同时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。以后每季度交一次 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。原被告走上法庭。原告经公告等方式催讨无果 ,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,
冯康伟建议,为了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,共用设施设备 、
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,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 ,